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制度。根据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状况,配备相应的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授信专业知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价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在评价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报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相关授信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评价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
(二)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的,特别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的;
(五)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授信后管理,致使授信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
(七)发现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未将客户违约信息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的;
(九)不配合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授信尽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逾期不予纠正的;
(十)其他。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授信工作适用本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录
一、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
(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二、非财务信息提示
(一)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的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等;
(二)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开支情况;
(四)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客户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五)客户近一年的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清单;
(六)客户近一年的设备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
(七)客户成品仓库的入库、出库情况;
(八)客户的纳税清单;
(九)客户的资产、职工人数、收入情况;
(十)客户近一年的现金流情况;
(十一)客户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情况;
(十二)其他情况。
三、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有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小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