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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防控担保业务风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真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0〕1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规范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范围和重点
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针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顿标准和要求
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和担保机构自查整改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三)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四)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正常开展业务,近12个月责任期限6个月以上的担保发生额或近6个月月均在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五)不低于净资产60%的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90%;
(六)成立1年以上的担保机构,2010年信用评级BBB-以上。
三、规范整顿工作实施
(一)规范整顿工作程序
1、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条件标准自查整改,符合条件标准的向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属担保机构以及跨省(市、区)设立在全省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自查整改后,向省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2、省辖市监管部门组织县(市)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逐户现场检查验收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辖市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组织担保机构申请上报。
3、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网上公示后,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规范整顿合格名单,并在国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印发后颁发许可证书。
(二)对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分类处理
1、2009年11月以后,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变更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新设立不满12个月的,担保发生额要求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获得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或2010年信用评级A+以上级别的担保机构,初审合格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信用等级通知书的复印件。
3、初审合格的其他担保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自查整改合格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4)2010年信用评级报告;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须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6)近12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
(7)资金使用情况(近6个月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4、有关情况的处理
(1)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需要变更的,可一并提出申请。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只需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执行苏中小保〔2010〕4号文)。
(2)担保机构可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申请时应明确经营范围。现经营范围超出规定业务范围或拟增加规定业务范围以外业务的,需一并提出申请。
(3)注册资本少于5000万元但均符合其他规范整顿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上报时一并申请增资到5000万元以上;苏北5市的担保机构,至少在规范整顿期间增资到3000万元以上。
(4)初审合格但单位名称中无“担保”字样的,应予更名(含“融资担保”字样)。担保机构存在货币以外资产出资的,应调整为实缴货币出资。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原股本结构可不作调整;如作调整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
(5)母公司规范整顿合格的,其分支机构经当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不需另报申请材料。
5、上报材料时间和格式要求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组织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填写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于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行文上报(附汇总表,见附件2)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三)对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处理
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分类提出整改或处置意见。
1、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各地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或者2011年3月31日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规范整顿不合格单位,各地应及时将名单报省经信委并送市有关部门:
(1)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等违法设立的;
(2)有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成立1年以上,未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或今年1-8月份未开展新的担保业务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2010年3月8日以后未经批准设立或者变更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四)未经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过程中不愿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自行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四、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规范整顿作为整顿与规范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规范、有效地开展规范整顿,并在此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专家力量,提高规范整顿的工作水平。
(二)担保机构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应规范、高效地做好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规范整顿期间,对新设立担保机构,仍按照苏中小保〔2010〕4号文执行。
(四)在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
(五)省经信委将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监督抽查,对规范整顿工作不力、验收不严、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
(六)担保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规范整顿合格的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2010年度“机构概览”(见附件3)。
(七)在规范整顿期间,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其存在高息揽存、非法放贷、从事与担保无关的高风险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人员的配备,每市不少于3名、每县(市)不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2年以上金融、担保、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担保业务的专职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成立融资担保监管专职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区不再新批担保机构。市、县(市)监管工作人员应向政府法制办申请执法检查证件,请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人员名单。我委将对工作人员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初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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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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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辖
市
监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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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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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查人员包括市、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
附件3:
XX机构概览
一、 公司治理
(一)所有权结构/股权机构
1、所有权/股权状况及发展历史简要说明
2、持股5%以上股东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名单、任职资格简述
2、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情况
(三)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名单、任职资格简述
2、监事会下设委员会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
1、高级管理层名单、任职资格及职责分工简述
2、高级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
(五)部门及岗位的设置
1、组织结构图
2、本年度部门与岗位设置变动及其影响分析
(六)分支机构的设置
1、分支机构分布及数量、本年新设机构、机构发展规划
2、分支机构的部门与岗位设置情况
二、人力资源管理
1、人员规模、机构情况
2、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情况
三、发展战略
战略目标、重点与措施简述
四、业务开展情况
1、业务总体发展情况分析
2、主要业务品种、规模
3、年内推出的新产品及其规模、成本效益
4、对中小企业、“三农”经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户数、余额、发生额)
5、合作银行家数、余额、发生额
6、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风险分担情况
7、融资性担保及非融资性担保的履约情况
五、财务状况分析
1、收入、成本及损益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
2、担保费率确定原则
3、财政等外部的风险补偿情况
六、风险分析
(一)资本对安全的保障
1、资本金运用情况
2、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放大倍数
3、资本需求预测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及市场风险
1、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余额的风险结构及反担保情况
2、风险集中度分析(最大单户与最大10户、关联客户群、时间、产业、区域)
3、为关联企业融资性及非融资性的担保情况
4、代偿、损失、追偿及其变化趋势分析
5、准备金提取情况及其充足性评估
(三)流动性风险
1、资产负债期限配比及比率分析
2、流动资产构成及质量
(四)操作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
1、客户投诉情况
2、案件及损失情况
3、涉诉情况及影响评估
七、管理情况
1、公司治理的合理性
2、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与有效、经营的合规性
3、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完整性
4、机构主要风险点及突出问题
八、已采取管理措施成效及后续管理计划
1、主要管理措施与取得的效果
2、管理跟进计划的要点
附件: 734号文件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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